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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加工面粉过程中,为了销路,李某竟然往面粉里添加增白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近日,李某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李某是新野县个体工商户。2009年10月份以来,李某在新野县经营了一家面粉厂。今年4月16日,新野县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李某在生产加工面粉过程中,往面粉里添加一种增白剂。经鉴定,添加的增白剂为过氧化苯甲酰,系禁止向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生产加工、销售面粉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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