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漏诊病情,造成患者残疾,医院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镇平县法院判决被告镇平县某镇卫生院支付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 2012年4月28日,4岁小女孩刘某在玩耍时不慎摔伤右肘部,遂送往镇平县某镇卫生院就诊并拍了右肘关节X线片。医生诊断,X线片未见明显骨折。刘某回家一段时间后,家人发现她的肘部鼓了个疙瘩。2012年6月1日,刘某到镇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诊断意见为右侧肱骨髁上骨折。接着,刘某的家人带着在卫生院所拍的X线片到南阳市某医院挂专家号就诊,诊断X线片为右肱骨外髁骨折移位。镇平县卫生局委托南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患者目前状况应属2012年4月28日右肱骨外髁骨折时漏诊、延误治疗所致,医方负完全责任。
刘某家人遂将镇平县某镇卫生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右肱骨外髁受伤后在被告卫生院就诊,双方医患关系已成立,刘某在卫生院治疗的过程中,由于医生的漏诊、延误治疗,造成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卫生院应负完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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