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南阳网

标题: 315新消法 提前解读新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南阳人    时间: 2014-3-14 13:38
标题: 315新消法 提前解读新规定!
1、新《消法》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从5倍以下升至10倍以下

    在3月15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中加大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仅增加了违法行为的种类,还加大了惩处力度。新《消法》第56条在现行《消法》的基础上,新增加了“篡改生产日期”,“虚假宣传”,“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处理措施”以及“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权利”等违法行为。

  新《消法》还将处罚幅度从“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新《消法》第55条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同时还规定了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进一步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另外,法律对因经营者欺诈消费者予以赔偿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2、新《消法》强化广告经营、发布责任 消费者可要求赔偿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新《消法》第45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而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维权举证难 新《消法》规定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

    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法》将正式实施。以往经常会遇到的消费维权举证难的问题,新《消法》将实行商品和服务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还指出,对于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新《消法》中还特别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4、新《消法》完善“三包”符合退货要求商家应承担运费

3月15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中,完善了商品和服务“三包”规定,并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做出了规范。

  新《消法》第24条指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而针对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行为,其第26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其中还包括,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新《消法》中,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一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二是细化了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新型购物方式中可能出现的“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背景知识:

  “三包”指的是: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新《消法》的上述规定,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电视、洗衣机、空调、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20余种商品。新《消法》规定,对经营者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等于把“三包”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商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具有便利交易、降低成本等优点。但由于格式条款是经营者按照自己单方意愿拟定的,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5、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 应承担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即将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中对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新《消法》第19条中明确指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具体召回活动由生产者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2013年1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明确规定在汽车领域实行召回制度。此外,我国还有11种产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的用语表述,如:食品、乳制品、儿童玩具等。


作者: 南阳人    时间: 2014-4-18 22:32





欢迎光临 大南阳网 (http://bj.dny8.com/) 强劲动力 Discuz! X5.0 Be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