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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兽父酒后性侵女儿:女儿常找男人开房 别人能干我也能干 [打印本页]
作者: 心在哪 时间: 2013-7-2 20:52
标题: 兽父酒后性侵女儿:女儿常找男人开房 别人能干我也能干
“我是来自首的。”昨日上午,一男子来到宝安共乐派出所,称酒后性侵了亲生女儿。事后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这名男子称希望能求得她的谅解。
自称女儿失踪报警求援
6月26日凌晨2点,家住西乡固戍的林军(化名)报警称,25日晚上因和20岁的女儿林芳(化名)起争执,林芳离家出走。派出所随后按照失踪人口警情处理。林军后来还拨打电视台热线,希望媒体帮助寻找。
林军来自湖北,一年前妻子去世,留下两个孩子。大女儿林芳跟他住一起打工。林军称,去年12月他无意中看到女儿的手机信息了解到,女儿常用微信找男孩子,还发现她跟陌生男子发“我们去开房啊,你老婆怎么办”这样暧昧的信息。他看到后当时就把手机摔了,还踹了女儿。此后,父女虽同住一个屋檐下,却很少沟通。本月25日,两人因琐事争执,女儿离家出走。
女儿指控父亲性侵
根据林军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到林芳。林芳的回答令人意外。林芳称,25日晚上林军喝完酒心情不好,对其谩骂殴打,随后强行跟她发生了性关系,她随后离家。
林军最终承认女儿的指控承认。“我和她在那里聊天,本身也没有什么企图的。后来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做了她不愿做的事,我确实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林军称,女儿经常和异性聊天,言语暧昧,他多次劝阻没有效果,当晚喝了酒心情烦躁,便做出这样的疯狂举动,“如果她能和别人乱来。就像我老家讲的话,说别人能干,我也能干。”
一男子来到宝安共乐派出所,称酒后性侵了亲生女儿。林军称,女儿经常和异性聊天,言语暧昧,他多次劝阻没有效果,当晚喝了酒心情烦躁,便做出这样的疯狂举动,“如果她能和别人乱来。就像我老家讲的话,说别人能干,我也能干。”事后女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这名男子称希望能求得她的谅解。(《南方都市报》7月2日)
新闻价值是新闻事实本身所包含的满足社会需求的素质的总和,其要素包括真实性、时效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趣味性等,新闻事实所包含的要素越丰富,新闻价值就越大。《南方都市报》报道的父亲酒后性侵亲生女儿事件,虽然满足新闻定义,在新闻价值上也满足其真实性、时效性等因素,但笔者不认为它应该成为一篇独立的新闻报道被传播。
价值是对人的有用性,即满足人的需要。新闻价值应是对个人和社会价值的总和,体现出人文关怀的一面,并且对社会产生积极的效应。父亲性侵亲身女儿事件能够满足人们的感官需要,人们对不合常理的事情通常是充满好奇的,但是新闻不是猎奇,不是低俗、粗俗,满足少部分人的感官刺激,更应该符合公众的利益。媒体如此篇幅报道性侵事件,有损社会安全、道德等社会价值。父亲对亲生女儿下手,即使是酒后,在报道之后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事件中的人,父亲和女儿如何接受众人的眼光,还有他们的亲人也要遭受世人的指指点点,甚至他们的未来之路也会更加坎坷。其次,看完这篇报道的人,如果认可父亲这种做法,或者父亲的做法给他们带去某种暗示,那么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性将会受到冲击。
媒体报道新闻,一定要注意符合新闻价值,更要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这则新闻虽然可能引来更多人的关注,增加报纸的销量,或者网站的点击量,给媒体带去经济效应,但是这则新闻的社会危害极大。
新闻价值的关键是对社会产生的作用,这是新闻价值的立命之本。如果一则新闻不仅不能给社会带去正面、积极的效应,反而对社会造成隐患,那么这则新闻的价值即使再大,也不应该大肆宣传。媒体在新闻定位时,一定要分析其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考虑公众利益过于个人利益。像性侵女儿这种违反伦理道德的事件,报道之后,除了让民众谴责父亲的行为,剩下的只是增添社会潜在隐患。(赖建瑛)
“希望女儿能够给我一次重新做父亲的机会。”昨日,几经考虑后林军来到共乐派出所自首。林军称,“如果得不到女儿原谅,我也没有脸再活在这个世界上。”他称愿意接受法律惩罚,更希望得到女儿原谅。
女儿心情矛盾选择逃避
而作为受害人的林芳却迟迟未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林芳在电话中称,她心情矛盾,一方面希望法律严惩这种暴行,另一方面,父亲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叫他去坐牢简直是太便宜他了。我妈去年去世的时候就花了很多钱。家里欠那么多钱。我还要养我弟弟,我爷爷奶奶,我都还没结婚,我怎么办。”林芳说,之所以不报警,是因为家里目前还有5万元债,除了12岁的弟弟还在读书,爷爷奶奶身体也都不好。如果父亲获罪入狱,今后整个家庭就要断掉经济来源。考虑再三,她只能先逃避事实。
警方表示,目前已对林军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调查。
犯罪后自首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于自首犯应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宽处罚。
1.犯罪分别自首,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的、情节特别恶习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2.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轻的,不仅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是否较轻,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加以综合评判。对于属于犯罪较轻者,究竟是轻还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以确定。一般而言,首先要考虑罪行较轻的程度,其次要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时间、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全面分析,酌情处理。
3.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重的,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者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也应视为立功表现。犯罪分子被判处刑后,又检举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罪行的,由于这种行为司法机关侦破、审判案件,深挖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体现政策,应按立功对待。
对于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对于虽示自首,但有立功表现的,应参照刑法第63条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刑法第59条的规定,也可以视其具体情节,分别从宽处理。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执行前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参照刑法第71条、处46条规定的精神,也可以改判死缓或者其他刑罚。事实证明,如处理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较切合实际,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对于犯有数罪的自首犯,应按前述数罪成立自首的不同情况,分别在相应的范围内予以从宽处罚。
作者: 违心话 时间: 2013-7-2 21:21
这男的还真不是东西 搁得住这样吗
作者: 各种吃货各种吃 时间: 2013-7-3 16:31
阿阿阿 居然还有这样的父亲
作者: 旧时光- 时间: 2013-7-4 18:32
这个家算是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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